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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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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不公 中国婚姻法对女性不公

导语:相爱是艺术,相处是技术,发酵好了婚姻就是一坛美酒,时间越长就越醇正,最近总有人说中国婚姻法不公,特别是对女性来说,一起来了解一下中国婚姻法对女性不公到底体现在哪里哦!

  相爱是艺术,相处是技术,发酵好了婚姻就是一坛美酒,时间越长就越醇正,最近总有人说中国婚姻法不公,特别是对女性来说,一起来了解一下中国婚姻法对女性不公到底体现在哪里哦!

  一、中国婚姻法不公 中国婚姻法对女性不公

  网友说法:

  其实是这样的:修法的人,他们那个阶层里,都是高富帅白富美,基本婚前都会有自己名下的房产和其他资产,所以这样修改,是他们那个阶层的实际需要。

  而对于很多需要通过婚姻改善生活的人来说,这一下真的就打乱了很多人的布局。

  不是男女不平等的问题,而是很多女人抱着靠婚姻逆袭的想法(其实抱着这个想法的男人现在也不少),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结果就不一样了。

  另外,平心静气地说,中国的确是离婚非常容易的国家。大环境来说,女人离婚了还是困难一些。我个人认为还是修法的时候没有各阶层的广泛参与,这才是最大的问题。

  二、新婚姻法离婚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就是中国婚姻法不公以及中国婚姻法对女性不公的相关内容哦!不管怎么样我觉得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一定是有道理的,并不会说去偏向某一方!过好自己的婚姻生活才是最好的!不合理的东西总是也会修改的!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22日 16:49